日前賴清德院長,針對工商團體提出的產業五缺(缺水、缺電、缺地、缺工、缺人)等問題,已經指示經濟部作出積極回應。特別是針對「缺地」的議題,將盤整出全台灣各產業園區當中,被閒置過久的土地和廠商名單。
在設置有產業園區、工業園區的縣市當中,這些公司或廠房的園區用地,據經濟部工業局統計,有將近600公頃,屬於政府機關的設置用地,是屬於閒置狀態。這些被企業閒置的用地,在寸土寸金的台灣六都當中,更顯得珍貴,甚至是糟蹋了政府鼓勵企業投資、發展的本意。
本來政府劃設產業園區的用意,是以優惠的稅賦條件、水電和土地等生產要素,作為鼓勵企業投資、產業發展的動力,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以帶動整體經濟產業的發展。
但令人失望的是,偏偏就是有部分公司行號,在取得產業園區的土地之後,既不進行土地利用,也沒有投資設廠等行動,就將珍貴的用地晾在那邊風吹日曬雨淋;甚至在早期,相較於住宅區,工業土地的成本原本就低,就有部分投機的開發商、投資者,以低價購買產業園區用地,並長期養地投資,爾後將該用地轉售獲利,浪費人民和國家資源。原本政府予以立法設置產業園區的用心,就被部分有心人士給揮霍掉了,在追求「土地正義」和「拚經濟」的時代,這絕不是眾人所樂見的現象。
可能有部分有心人士會表示:這些產業園區用地,已經被民間人士取得了,愛怎麼使用,是每個人的自由,政府不應該干預…之類的論述。
但換個角度來看,政府當初設置產業園區,是為了協助產業創新發展,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面對長期閒置的產業園區用地,很明顯地不符合其設置和發展的宗旨,況且要講法律就來講法律,首先是《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表明了「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以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之精神相符」,而這次行政院針對這類產業園區用地閒置的狀況,也有要修改「產業創新條例」,採取「輔導、裁罰、改善、強制拍賣」等循序漸進的方式,讓這些閒置用地的公司行號,有整整2年的緩衝時間,來規劃閒置用地。政府這樣的行政、法律處理方式,還不夠寬容嗎?
台灣地狹人稠,但人文薈萃,有許多優秀的人才和有意願發展、創新的公司企業,為了平衡三級產業的發展和維護土地、環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產業園區的閒置用地,就是解決台灣產業抱怨的「缺地」議題的最佳良方,況且政府也已經宣示了一系列的輔導、瞭解、改善的行政和法律程序,非到最後階段,也不會貿然採行強制徵收、拍賣的手段,這樣的說明,對於存心要干擾政府施政的人而言,應該也夠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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