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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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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計畫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 如機關用地、學校用地、公園、市場用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工業區等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說明: 1、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各都市計畫區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 2、因各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辦理徵收,經檢討後尚無留設之必要,可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資料來源: 1、都市計畫說明書 (1)主要計畫說明書: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或財 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細部計畫說明書: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應提供35%公共設施。 2、都市計畫圖: 各都市計畫課、朋元等都市計畫圖中,住宅區圖中標示"註"或"附"之街廓,再查詢都市計畫說明書中之規定,如符合上述(1)(2)之類似說明,即可辦理自辦市地重劃。 (二)都市計畫之住宅區: 說明:必須有一完整街廓,周圍有未開闢道路,如圖: 資料來源: 1、現況調查:即都市計畫中有未開闢道路之住宅區,且地上物少,即可藉自辦重劃開闢道路,且節省土 地增值稅。(若住宅區共有人多,亦可藉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共有物分割,但仍須符合完整街廓之規定) 2、比對都市計畫圖暨現況圖:先書面作業找出尚未開闢道路之住宅區後,再現場調查。 (三)工業區已無繼續營業,欲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說明: 1、目前各縣市政府對於無繼續營業之工業區,大多鼓勵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代替通盤檢討方式變更。 2、若該工業區最近已辦理移轉過戶,則無辦理自辦市地重劃節省土地增值稅之誘因,直接捐贈公共設施即可變更資料來源: 1、得知工廠已無繼續營業之消息。 2、四週皆為住宅區,不適宜再繼續做工廠使用。 3、現況調查:都市計畫圖劃定為工業區,但現場已無做工廠使用。 4、附近住宅區地價高漲,變更為住宅區利益大,另再循地價較低之土地作廠房。 回饋計畫:(一般情況) 1、變更為住宅區:扣除自願捐贈土地10%後,剩餘部分應再提供其中百分之三十(90%×30%=27%)土地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 2、變更為商業區:扣除自願捐贈土地15%後,剩餘部分應再提供其中百分之三十(85...

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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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跟市地重劃的差異性

區段徵收跟市地重劃的差異性如下: (一) 市地重劃: 係將一定區域內,雜亂無章、細碎分離、不合經濟使用之土地,予以重新整理,加強公共設施,使其成為整齊劃一,利於土地使用之宗地,而後仍分配於原所有權人之土地改良。 (二)區段徵收: 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 (三)兩者之不同如下: 1.區段徵收可以適用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並附帶進行土地使用變更。市地重劃只能適用在都市土地,不牽涉土地使用變更。 2.區段徵收之舉辦主體限於政府機關。市地重劃則可分為政府的公辦重劃與私人的自辦重劃。 3.區段徵收可以領取現金,或申請領回土地(抵價地),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選擇。市地重劃只能分配土地。 4. 區段徵收 以補償地價(抵價地)方式發還原地主土地,最少40%。 市地重劃 地主領回土地,最少55%。 5.區段徵收地主領回土地雖然較少,但因土地變更使用,土地漲價較大,地主增值利益較多。市地重劃地主領回土地雖然較多,但因土地地目相同,土地漲價較小,地主增值利益較少。 6.區段徵收地主領回土地不按原位置分配,而是統籌抽籤決定,因此政府所剩留之土地可以集中大規模利用。市地重劃地主領回土地按原位次分配,因此重劃後政府所剩留之抵費地零散,無法大規模使用。 7.區段徵收土地指定為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無償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市地重劃地主所負擔公共設施用地,限於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 8.區段徵收免徵土地增值稅,市地重劃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9.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屬於原始取得。市地重劃領回土地屬於繼受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