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資產所指的是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且經過指定或登錄的資產,例如: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自然地景。
個人或團體等非所有權人都可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價值的建造物列為文化資產,提報給主管機關後,邀集專家、委員到場現勘,確有其價值時會列冊追蹤,並同時發文給所有權人,所有權人若有列為文化資產的意願,再另走相關程序。
凡列為古蹟者,其管理維護都以保存原有形貌為主,若有任何變更、修補計畫,皆須提報主管機關審核;接受政府經費補助的歷史建築,其有任何變更、修補計畫時也比照古蹟,須提報主管機關審核。
資料來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整理:記者李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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