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文章

移轉重劃土地 享兩大優惠 - 工商時報

2019年5月19日 星期日

+房地新聞 》浮覆地回復所有權的行政見解,將被修正



浮覆地回復所有權的行政見解,將被修正
私有土地喪失及回復,係法律規定所生,於法律規定要件事實發生時,不待登記,即生所有權歸屬變動物權效力,土地登記簿上記載,僅為公示方法,並非生效要件

摘錄法務部的看法:
一、土地法第12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第1項)。

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第2項)。」本條規定私有土地之喪失及回復,乃係法律規定所生,故於法律規定之要件事實發生時,應不待登記,即生所有權歸屬變動之物權效力(民759)。

其於土地登記簿上之記載,僅為公示方法,並非生效要件,至於如何登記,純屬登記行政之配合問題。

二、因此預料,內政部
將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第9次民事決議作成後之司法實務見解,並基於維護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財產權、減少人民及政府機關奔波法院之訟累等考量,提出具體的作法,包括徵詢行政院之同意,變更行政院74年1月10日台內字第542號函釋的見解等。
三、而倘經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證明為其原有者,因其所有權當然回復,國有管理機關自應負有同意返還並出具同意書之義務,且無時效完成拒絕給付抗辯權。
.......................................................................
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1407 號民事判決
按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謂私有土地因成為公共需用之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其所有權視為消滅,並非土地物理上之滅失,所有權亦僅擬制消滅,當該土地回復原狀時,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原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當然回復,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

至同項所稱「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乃行政程序申請所需之證明方法,不因之影響其實體上權利。

此為本院最近見解。次按土地浮覆後,原所有人之所有權既當然回復,原所有人本於所有權請求回復土地,係基於所有權所衍生之物上請求權,其性質為物權,此與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回復所有權屬公法上之請求權者,二者性質不同,不容混為一談。



持分地、繼承土地、都更整合、危老重建、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共有土地、畸零土地


買賣區域: 
新莊塭仔圳、林口特定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新莊知識產業園區。

服務項目:
重劃土地買賣、市地重劃土地、區段徵收土地、日據繼承土地、收購道路用地、容積移轉辦理、公同共有處理、分別共有處理、土地持分處理、整合土地辦理、疑難土地處理、困難案件處理、地籍清理辦理、祭祀公業處理、畸零土地買賣、共有土地處理、水利地買賣、浮覆土地處理、河川用地買賣、土地未辦繼承、土地佔用處理、持分土地買賣、持分房屋處理、土地持分處理、各種土地業務。

土地e行動平台 www.tudi3698.com.tw

0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