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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6日 星期五

+稅務新聞 》「財政健全方案」具初步成效落實推動

【記者郭宜均臺北報導】為因應當前財政狀況,財政部於103年初研擬「財政健全方案」獲行政院支持推動,其中中央政府部分,透過調整支出結構及統籌各項資源多元籌措財源,已完成短期稅制調整,建立「回饋稅」機制,有助於增進租稅公平及改善所得分配;另地方政府部分,依開源、節流、債限控管及強化地方財政輔導等4大主軸,擬具27項具體執行措施,對於提升地方財政自主及控管債務符合債限之目標,亦具正面助益。

財政部表示,財政健全方案自103年推動以來,在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下,已具初步成效,在財政收支結構逐步改善下,債務規模獲得控制,103年度中央政府整體收支執行情形優於預期,在稅課收入超徵及各機關撙節支出下,預估歲入歲出差短較預算數縮減500億元以上,並透過靈活運用調度措施,降低政府財務負擔,全年度公債及賒借執行僅1,956億元,較預算編列大幅減少774億元;另本(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成長4.1%大於歲出成長1.0%,預估本年底債務比率36.2%,不僅低於法定債限40.6%,亦較103年度為低,並符合本方案不超過38.6%之目標。

在地方政府部分,103年修正金融營業稅由2%復徵至5%,及所得稅法兩稅合一由全額扣抵改為半數扣抵,將挹注中央統籌分配稅而同步挹注地方財源;此外,透過完成地方稅優惠措施檢討及強化不動產價格評定,包括修正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以及將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提高為1.5%~3.6%,並協調地方政府以調整房屋標準單價至合理造價之40%~50%為目標,將可增裕地方稅收;在活化及開發資產方面,103年度地方政府民間參與案件簽約金額達928.7億元;此外,全部地方政府於103年業均成立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建立審議自償性公共債務作業機制,落實債務控管。為強化地方財政輔導,除持續辦理財政績效考核,開辦地方財政研習班及舉辦財政業務聯繫會報,以教育訓練及經驗分享方式提升地方財務效能外,另就「支出節流與歲入歲出餘絀控管情形」、「收入開源績效」及「債務管理」3大面向,建構11項地方財政評比指標,預訂於本年第1季前,於財政部國庫署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公布,透過資訊透明化,以激勵地方財政自我負責精神。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財政健全與國家發展及全民福祉息息相關,為改善當前財政狀況,政府推動各項財政健全措施,在全體行政團隊合作執行下,已陸續顯現成果。未來將賡續推動「財政健全方案」,透過落實中央及地方財務精進策略,增加財政收入,減少支出,精進債務管理,以逐步蓄積財政能量,營造良好投資環境、創造就業機會、改善所得分配,達成財政永續及經濟結構調整目標,並為國家經濟永續發展注入活水,創造人民更大福祉。(自立電子報2015/2/12)

推動菸酒法規合理化,維護菸酒消費安全
【記者郭宜均臺北報導】為推行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並為強化菸酒管理,財政部近期完成增修訂相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20則,俾促進菸酒法規合理化,維護菸酒品衛生安全及消費權益,主要內容如下:

一、 訂定「酒販賣場所置專區或專櫃之管理辦法」
(一)規範販賣酒品得以設置專區或專櫃方式擇一展示陳列,並應明顯標示酒品專區或專櫃字樣、「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或交通部所定禁止酒駕警示圖等警示圖文。

(二)規範展示陳列酒品,應距離結帳處外緣1公尺以上。

二、 訂定「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依本法第41條之授權規定,就查獲劣菸、劣酒之回收、銷毀等處理事項予以規範,包括規範責任廠商應訂定回收計畫及應記載事項、主管機關應監督執行事項、責任廠商辦理回收應建立適當編組並提出回收進度報告資料、回收菸酒之銷毀須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會同有關單位監毀,及回收完成後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等,以利責任廠商及地方菸酒主管機關依循。

三、 訂定「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依據本法第10條、第14條、第16條及第19條之授權規定,就有關菸酒製造及進口業者申請設立許可及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等程序、廢止設立許可之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予以規範,以方便業者申辦,並利管理。

四、 修正「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一)配合本法第35條規定,增訂酒販賣業零售場所應標示之警示圖文,其字體大小及警語與附圖合併標示之方式,且應固定附著不得移動或遮蓋。

(二)定明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標示之「其他警語」,應依酒類標示管理辦法之規定標示之;另增訂警語之版面內不得標示無關之文字或圖像限制。

五、 修正「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一)增訂酒類之警語應以長寬為2.65毫米(mm)以上字體為之,並將原「未成年請勿飲酒」警語用詞修正為「未滿十八歲禁止飲酒」。另增列「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之警語供業者選擇標示之。

(二)增訂酒類標示陳年者,應加註熟成年數;如以數種陳年酒類調製而成者,應以最短之酒齡標示熟成年數,並須具有詳實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備供查核。

六、 修正「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一)配合本法第4條第4項新增未變性酒精之進口用途規定,並落實分流管理原則,除修正進口各項用途之未變性酒精,報關時應檢附之文件規定外,增訂酒精進口後變更用途之申請機制,及定明其倉儲地點限制。

(二)為簡政便民,增訂酒精進口業者進口供醫療、檢驗、實驗研究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用途使用,酒精成分達99.5%以上,且單位包裝容量為5公升以下之無水酒精,免再檢附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

七、 修正「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及「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一)增訂菸酒產製工廠之設廠標準,及菸酒產製工廠之廠區環境、建築設施、衛生管理、製程與品質管制、倉儲與運輸管理、檢驗與量測管制、稽核管理制度、客訴及成品回收管制等相關規範,以健全菸酒製造業之衛生管理。

(二)配合本法第53條罰則規定,定明相關裁罰之適用情形。

八、 修正「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配合本法第23條除現行對菸酒製造業者收取許可年費外,增訂對菸酒進口業者按年收取許可費之規定,爰修正本標準定明菸酒進口業者許可年費費額為每年新臺幣6千元,以落實規費法之精神,並增裕國庫收入。

九、 公告輸入匿報、短報菸酒及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

為明確私菸、私酒之定義,依據本法第6條之授權規定,增訂上開2項公告,俾有效打擊非法走私,提升菸酒查緝效能。

十、 廢止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酒製造業者年產量及菸酒製造業者受託製造菸酒之資格限制規定

配合本法取消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酒製造業者年產量及菸酒製造業者受託製造菸酒資格限制,配套廢止上開2項公告,以鬆綁法規簡政便民,並促進產業良性發展。

除上述法規修正外,為提升菸酒管理效能,財政部未來將持續適時檢討相關法規,俾保障菸酒衛生安全及消費權益,並建立公平合理之產業環境。(自立電子報201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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