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共有房地產處分門檻趨嚴。內政部修正「土地法」部分條文,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門檻,由房地產持分面積比率、地主人數均超過1/2提高至2/3,或是持分面積超過3/4才不用計算地主人數,且處分方式僅限於買賣。
保障財產權 內政部將修土地法
內政部地政司指出,此次修法主要是加強不同意房地產共有人的權益,將從現行規定面積持分比率以及地主人數均超過1/2的處分門檻,一舉拉高至持分比率與地主人數均須超過2/3;若土地持分比率超過3/4,可不計算地主人數比率。
舉例來說,90坪土地、地主9人,現行規定同意賣掉的持分土地面積需超過45坪、同意人數需有5人;修法通過後,門檻拉高至持分土地面積要超過60坪,地主同意人數則超過6人;不過,若是有超過67.5坪的持分土地同意處分,可不計算地主人數。
這次修法也針對「浮覆地」產權主張進行修正,過去因天然流失而消滅的私有土地,若再次浮覆出來,10年內若能證明是原地主,可向地政機關申請回復產權。
房地產業者指出,這類土地多數為「浮覆地」,因河流改道將原私人土地變成河流,之後又因河流改道再次變成陸地;若地主能提出證明文件,可申請回復產權;若土地已變成公用,則可向政府申請賠償。
此外,對於有心人士持偽造、變造證明文件將不知情地主的土地移轉個人名下或變賣,鑒於權益受損的地主難舉證,此次修法明定地政機關須舉證過失責任由地主或是其他造成,否則最終仍應由地政機關負責賠償。地政司指出,「土地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報行政院審查,再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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