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院會今(31)日討論《祭祀公業條例》修正案,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表示,全台上萬家祭祀公會,是在日本大正12年,台灣民眾為祭祀祖先,把錢財與土地以公會名義登記之組織,由於祭祀公業之土地由家族「共同共有」,隨著後代子孫繁衍,祭祀公業的土地產權紛爭愈來愈多;為了協助解決祭祀公業之土地糾紛,內政部提案修改《祭祀公業條例》,同意祭祀公業得將共同共有之土地,完成變更登記後,將剩餘土地建物辦理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或「財團法人」所有。
林清淇表示,台灣的祭祀公業,是日治時代大正12年以前,台灣家族為了祭祀祖先,把錢財與土地以公會名義登記,大正12年以後,就沒有新設祭祀公業,由於早期捐贈土地,係家族所共同共有,為了處理祭祀公業所遺留下的產權問題,政府在2008年訂定《祭祀公業條例》,並且從地政機關的電腦資料庫中,清理出11426筆由祭祀公業持有之土地,該條例通過迄今,已完成5288筆、面積9200多公頃的祭祀公業土地之地籍清理,不過,剩下還有6400公頃祭祀公業土地等待清理。
成員高達上千人難運作內政部增訂「派下員代表」林清淇表示,由於祭祀公業成立迄今上百年,很多家族成員都已枝開散葉,《祭祀公業條例》雖然有規定,可以透過祭祀公業的「派下員大會」進行運作,包括土地資產之分割處分,但有些祭祀公業的派下員高達上千人,連尋找開會地點、達成開會門檻都困難重重,為了讓祭祀公業能夠運作,內政部因此研議修法,增訂「派下員代表制度」,讓祭祀公會得由派下員代表,召開派下員代表會議運作。
不過,為避免祭祀公業遭到少數人把持,「派下員代表制度」必須先修改祭祀公業章程,章程之修訂仍必須由派下員大會決議。
另外,為了讓祭祀公業可以處分名下資產,讓家族後代部分成員,可以分得其土地持分,本次《祭祀公業條例》的修法,也增訂祭祀公業轉型祭祀公業法人與財團法人之規定,祭祀公業在完成土地所有權分割,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後,得就其剩餘土地建物,辦理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或財團法人所有。
男女平權!修法後不論男女皆可任派下員
林清淇表示,儘管台灣祭祀公業之傳統,僅允許家族之男性子孫繼承財產,但為了彰顯男女平權,本次修法後,家族後代直系血親,不論男女,只要共同承擔祭祀者,皆可擔任派下員。但若派下員未共同承擔祭祀者,可依規約或章程規定辦理除名,派下員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為保障其遺妻及遺母之權益,規定未再婚之母及配偶亦可列為派下員。
另外,內政部先前修訂《地籍清理條例》修正案,將無人申報之土地,例如神明會之土地,得採取公開標售方式處分,為了協助產權複雜之祭祀公業處分土地,本次《祭祀公業條例》,也比照《地籍清理條例》,將法拍2次流標得囑託登記為國有土地之規定,放寬為法拍5次,代為標售的土地,祭祀公業完成申報後,可申請發還土地或發給土地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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